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7/10/31於前公司離職後,該公司以"防礙電腦使用罪"與我對簿公堂.先前已出庭2次今收到法院傳票.事情經過如下:
1.)本人於97/10/31離職後有要求回公司說明outlook中的寄件備份留存資料不完整,而本人也告知本身有習慣性的刪除寄件備份的習慣.
2.)前公司於今年對我提出防礙電腦使用罪訴訟,本人也告知檢查官確實有習慣性的刪除寄件備份中的資料.
因目前於98/9/24須前往法院說明,且本身對於法律較無認知,能否協助說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原公司以刪除寄件備份資料,認為台端可能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二、因此,若確有刪除寄件備份資料,接著無討論是否為「無故」?是否有「違法性」?是否為「有用的電磁紀錄」?是否「有造成公司損害」?這幾項會是後續討論的重點。如果並非無故,或無違法性,或為無用之電磁紀錄,或無造成公司損害,均應不致於構成該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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