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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丁OO 發問於 2009-09-14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日前交一批太陽能切割用耗材 給國內某一上市公司 未料該公司以其所做的假資料(檢驗報告, 該項檢測設備需針對不同的檢測物設定不同的參數 , 結果該公司以非常態參數影響報告結果! )藉故退貨並以該項資料(檢測報告)要求敝公司就其機器損壞部份進行求償 (本公司亦要求該公司提供原廠檢測報告及請款發票均未獲得正面回應 )
敝公司將相關證物提供第三公正單位 SGS 檢測後發現 明確造假事實
另敝公司因此次事件在市場蒙受到不白之冤 是否可以要求其就商譽方面提出賠償 ( 但無法提出具體證明 只能從客戶拜訪口中得知 )


請問
我們可以以何項罪名對該公司提出控訴及求償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058
林言丞

律師

道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丁先生您好:
首先,有否證據可以證明該非常態參數確實是該上市公司提供給檢驗單位?若有證據可以證明,那麼您提到貴公司在市場遭受不白之冤,是否是該上市公司在市場上到處散播?(依您題旨,似乎是從拜訪客戶時從客戶口中得知),如果在市場上到處散播,而不止向某一具體客戶散播,那就可以告該上市公司涉嫌毀謗罪,而如果只向具體某一客戶散播,那雖然不構成毀謗要件(亦即散佈於「眾」),但還是可以提請求該上市公司回復貴公司名譽的民事告訴。

匿名

律師

A:  來問似包括兩部分: (1)名譽回復. (2)退貨爭議. 關於"退貨爭議",

a.若貴公司有明確證據(例如:客觀公信之檢驗機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等之檢驗報告)足以證明本批產品並無瑕疵,則可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要求買方受領貨物,如果對方拒絕受領,可進而提起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請求給付貨款 或依個案狀況,請求損害賠償.

b.至於要起訴或依其他管道,應優先依買賣合約之約定. 倘合約有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則須依合約之約定向特定法院起訴或提付仲裁.

以上初步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確實之意見則須依具體案情進一步評估.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3816027.
Fax: 02-23822507
mail: lamariti@ms1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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