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上個月和一名房東接洽,付了押金,房東有開立押金收據,並於上面註明簽約期間(和房東協定繳交訂金兩星期後簽約及交屋)。簽約日期過了之後我反悔不租,還沒有簽約,也不打算拿回押金
請問
這樣房東可以控告我或有任何法條對他是有利的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關於妳所述之情形,若妳要欲承租,則最多是押金的部分被當作違約金被沒收,並無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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