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網路拍賣(或一般店家買賣)
若貨物有瑕疵,
在7日內,
可全額退款嗎?
之前我的購買經驗,有些店家能退款,有些只能換購同價其他產品,
買賣公正合法,符合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是如何呢?
謝謝回覆!!
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本條規定之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所謂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亦即符合上開規定,才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並退回的適用,不符合的,則不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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