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幾個月前買進一透天房屋,該屋已事先粉刷過,產權說明書上賣方勾選『不會滲漏水』,仲介也表示未發現漏水現象。然而交屋後未滿半年,莫拉克颱風來時,屋裡開始出現滲漏水現象,現在是每逢下大雨,就會出現該現象。賣方堅持不處理,存證信函已寄出,目前考慮提起法律訴訟
想請問的是,撰寫起訴書時:
1.內容除了陳述事實與提出相關證據外,是否一定要請土木技師公會來鑑定?
2.修復漏水工程有請防水工程行估價,是否依該估價單即可,還是要請其他機構估價?
3.由於賣方與該漏水屋分處2縣市,那訴訟受理法院應為何地之法院?
4.關於漏水修復動作,是否應等訴訟結束後再來處理較為恰當?
以上問題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A:
您好,
1、是否有鑑定必要,應該是訴訟進行中,雙方對於爭點無法達成共識,且法官亦無法判斷時,方有鑑定之必要。這種案件,通常都會送鑑定,但也有例外,也就是本件你請求之金額,與鑑定費用相距過大時,法官可能會自行判定而不送鑑定。
2、依原告來說,只要要估價單就行了,被告若不同意,才有另請鑑定或提出其他估價之必要。
3、以被告之住所地較為洽當。
4、不一定,也可以先自行修了,再請求賠償修繕費用。只是將來若有鑑定,最後會參考鑑定的結果,有可能某些實際費用會被減少,反之,鑑定也只有鑑定「必要」的修繕費用,而你實際支出的,可能會比「必要」費用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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