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由於自去年底未償還建商借款
建商便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一直到最近
本人害怕我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拍賣
打算償還所欠尾款及利息
想不到建商的負責人卻要求我還要負擔法院執行強制拍賣所花費的費用
1萬多元
否則不提供給我清償證明
我想請教對方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因為我接到的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書上記載
本人需付清所欠尾款及自民國九十八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並沒有提到還要另付這筆費用給債權人
我請的代書通知我 他調出來我的房屋狀況資料
對方並沒有去法院執行強制拍賣我的財產的動作
何來這筆費用
我應該如何處理
才能保障我的權利
請懂法律的人指導
不勝感激
謝謝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由於未進行到執行階段,並無所謂執行費用負擔之問題,僅須依照判決之內容給付即可,建商之要求乃屬無理,建議可以寄存證信函與對方,說明其無請求執行費用負擔之權限,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可依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向法院提存所提存並通知對方,如此即已達到清償之效果。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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