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家父在76年時向榮民買下了一棟房子,而後發現此土地是榮民之家所擁有,目前榮民之家要向我們討回土地並且要我們賠錢。
而當時訂下的契約,我們也是不知情之下買下此房子
私下買賣的人,是榮民之家的榮民,我們有買賣的合約,怎麼可以說是侵占?
目前已經要送到法院了,
請問
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當時賣給你們的人,實際上應該只有賣房子而不是土地,但不論有無房屋權狀或謄本,因為土地是屬於榮民之家的,因此,他們確實可訴請拆屋還地,除非有特別之理由,否則你們勝訴機率不大。
你可檢視當時的買賣契約有無買賣土地的記載,若有,則出賣人恐有詐欺之嫌,你們並可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另可看該契約有無其他特別記載,而可向出賣人求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榮民之家向你門起訴主張拆屋還地,通常會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五年不當得利,因此,建議你們和解,即你們交還土地,以換取他們不要追討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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