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證人無故不到庭,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有罰鍰、拘提規定;如證人惡意不到庭,可檢據具體事實,聲請司法機關為裁罰處分,以維司法公信。
請問律師,謝謝賜教:
1.刑事~聲請司法機關為裁罰處分,應寫甚麼狀、檢據具體事實給誰呢?
2.民事~聲請司法機關為裁罰處分,應寫甚麼狀、檢據具體事實給誰呢?
感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不管是民事或是刑事程序,都可依照標準書狀格式,或至法院服務台購買司法狀紙,然後只要以「聲請狀」(無須寫明聲請什麼)名義具狀,再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寫明法條依據(民訴303條或刑訴178條),檢附具體事實,聲請法院科罰即可。當然,聲請法院科罰的前提,須以法院已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才可以。
最後,既然已有證人無故不到庭的事實,當然表示已有特定訴訟程序的存在,所以要作這樣的聲請,應該就是向該特定訴訟程序所繫屬的法院,載明案號及股別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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