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客戶說因為我們的產品有瑕疵,所以不付貨款,並且要求我們賠償他們所造成的損失,但客戶所稱的瑕疵產品,經我們重新檢查後,並沒有不良。
因為在貨款尚未清償的前提下,我們拒絕客戶後續的訂單,但客戶卻說因為我們不接訂單而造成他們的損失要我們賠償.
此案因目前已開過言詞辯論庭,法官要求我們再提補充內容,
1.請問是否下次出庭要提出的是不是要寫準備狀,?
2.另外因為客戶積欠貨款所以我們無法接新訂單,是否有法律可依據?
3.客戶所提出的損金失額是否可請對方提出明細?
4.因為對方所提出的答辯狀是請律師撰寫,而我們的起訴書狀是自已寫的所以比較白話,不像對方有引用法律條文,是不是所有的書狀都要有引用的條文比較能取得審判長的眼光?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妳所述,妳與客戶間應該屬於買賣關係,若買賣之物有瑕疵,客戶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瑕疵重大),而客戶主張有瑕疵應像你為瑕疵之通知。因為與客戶間不是承攬關係,因此就有瑕疵之物,你的客戶原則上不能主張拒絕給付貨款(但司法實務上有少數不同見解)。另外,關於不接客戶訂單一事,若是屬於原本買賣關係的延續,則應向客戶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若屬新的買賣關係,則你們當然有拒絕訂單之權利。
因此:
1.建議就法官不清楚或你們要補充的地方撰寫準備狀。
2.就該客戶主張的損害金額當然要請他提出明細,以判斷是否屬於你們要負責賠償的範圍。因為並不是他主張的你們都要賠。
3.書狀有引用條文是比較好的,法官也才知道你們的請求權依據為何。
以上意見供妳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賜知。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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