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友人託我買LV包包,因為妻子是上海人,所以幫我買了五個郵寄過來,但並沒有販賣行為
請問:這樣是否觸法?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依據商標法第81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明知商品為仿冒品而輸入我國者,應該會觸犯商標法第8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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