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與分公司經理人因故終止合作關係並將分公司撤銷
除彼此合意和解且本人持有對方於95年6月30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3張
想請問律師:
和解書中載明我持有對方(70萬本票3張共210萬,作為雙方稅務問題求償用),若日後國稅局查稅,1.可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3張本票?2.強制執行之時間點,可於發生查稅之日或須等查稅終了收到核定書?3.不管罰款金額多寡,可一次求償210萬嗎?
感謝您回覆
A:
李先生,平安
您所提到的三個問題都牽涉到你們雙方和解契約如何約定的問題,您表示:『和解書中載明我持有對方(70萬本票3張共210萬,作為雙方稅務問題求償用),若日後國稅局查稅,1.可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3張本票?2.強制執行之時間點,可於發生查稅之日或須等查稅終了收到核定書?3.不管罰款金額多寡,可一次求償210萬嗎?』思考解決方向建議如下述:
1. 要看雙方對於該210萬本票的性質而定,如果雙方約定的是違約賠償,帶有懲罰性的話,只要有欠稅問題時就可以主張210萬,但是如果雙方是為了日後公司賠償後的補償性質,則該210萬似乎應該於確認繳稅時支付賠償損失的部分。
2. 對於你的問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點,就是本票的時效為三年,如果你的本票未載發票日則視為見票即付,要從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敘述的事實裡面,95年6月30日所簽發的本票,已經快到三年,時效消滅之後就不能主張本票的效力。
3. 所以如果現在已經被國稅局查稅,而本票時效快消滅時,不妨先行聲請本票裁定。
以上謹供參考,仍須以公司的策略以及相關事實的配合為宜,以馬內利
恩典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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