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7年7/15向房東承租店舖作餐廳營業,載明租約3年
簽定契約時即載明若事業之轉讓於第三者時
房東應無條件承租於第三者並重新簽訂新合約
本人於97年11月30號以將事業轉讓於第三者
並於12月初以電話告知房東數次,房東以"過完年才有空簽約為由"推脫
直到98年2月16日被法院以"執全字第27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仍未與新房客簽訂契約
本人於2月17號即寄存證信函告知房東應與新房客遷約並退還原先給付之押金
但房東不但未執行,反持原與本人之合約要求給付新房客所欠1-4月之租金.
請教律師:
1、本人是否需給付租金?
2、房東一直不簽訂新合約,本人又該如何處理?
3、本人與新的事業負責人有簽訂合約,自97年11月30日後本人概不負責任何公司之債物與營利,只保留當初投資之資本額?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蔡小姐
您好
建議本案提供完整合約
本案 需審閱合約等資料,方得提供完整意見。
如需進一步洽談,請洽0939386189
林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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