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從事壽險業,十幾年來在某教學醫院經營醫生的保單
有相當口碑及市場知名度,但近來從許多舊客戶及醫生口中聽到
居然有同公司的業務員為了切入這個市場
不但散佈說業務員並沒有執照等中傷毀謗之言論
造成業務員在那市場的名聲及成交案件下滑!
請問:
1、如要提告,需要哪些證據?
2、如醫生不敢出面,又不知對方身分證號時,要如何處理?
3、訴訟的成功機率多高?能要求甚麼賠償嗎?
謝謝
A:
茲提供意見如下: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2、刑事部分,如行為人僅對特定對象散布不實言論,並非不特定人,則可能為不當之商業競爭手段,尚不成立前開誹謗罪,但民事部分仍可求償。
3、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則,請傳訊證人,證人即應出庭,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4、個案中應準備何證據,應與律師研商為宜。
以上意見,希望有助於 台端。
余景登律師
20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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