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過年後購買台東雙併房屋
2009/2月底交屋後至今尚未搬入
2009/3月底於二三樓使用自來水後
卻發現一樓天花板及樓梯處漏水(我已拍照存證)
經與建商反應後,會勘結果為確認為施工過程疏失
目前我與廠商正在協商相關後續措施。
請問
1.我能在法律上的到怎樣的保障?
2.在協商過程中,我應該做出哪些相關舉動或措施以保護我的權益?
謝謝您
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一、建議就瑕疵之「通知」行為,進行存證,以避免將來賣方否認您已於法定期間內主張瑕疵。
存證方式,例如: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賣方(建商),說明瑕疵項目及內容,請其協商解決。或者,在雙方協商之初,即由雙方簽署協商紀錄,載明您已向賣方為通知之行為。
二、若確有瑕疵,您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賠償損害;瑕疵若屬重大,甚至可解約(漏水較難認定為重大瑕疵)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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