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關於酒駕肇事問題,我父親於前幾天騎機車於十字路口被小貨車側撞後,經緊急送醫急救,目前仍昏迷中,而對方並未受傷。事後經員警酒測雙方,對方酒測值高達1.0,而我父親抽血為0.5。據瞭解我們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因對方喝酒,則保險公司會先理賠後再向對方求償即可。但是因為我父親本身也有喝酒,不知是否會造成我們無法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謝謝你的回覆
A:
您好,本所建議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所謂犯罪行為乃指刑法相繩之行為,而酒醉駕車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處罰行為,按照法務部所研議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之認定標準,乃以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時,即可認屬不能安全駕駛,雖然不能安全駕駛應以實際駕駛人之狀況為斷,然法院實務上,大多遵守該標準而認定是否已不能安全駕駛。
二、今被害人之酒測值為0.5,不達每公升0.55毫克之程度,應非刑法所處罰之行為,僅有行政罰,與第28條所規範之對象不同,應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三、另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加害人雖酒測值高達1.0而屬犯罪行為,仍不影響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權益,保險公司不得據此拒絕理賠。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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