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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犯罪造成原告財物損失, 但被告未滿20歲, 民訴可假扣押其雙親財產嗎?


wO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09-04-03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 被告確定犯罪事實, 且造成原告財物損失, 但被告未滿20歲, 民訴可申請假扣押其雙親財產嗎? 或只能假扣押被告名下財產? 若被告名下無財產, 是否在原告勝訴後可從被告未來的收入扣除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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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建議如下:
一、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今被告既未滿20歲,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亦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其法定代理人既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對子女及其雙親提起給付之訴,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子女或雙親之財產。
二、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因此,若債務人現無財產,亦無工作薪資可供執行,僅領得債權憑證,待日後債務人有工作薪資或財產時,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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