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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若是沒接到開庭通知呢

若是沒接到開庭通知呢


羅 發問於 2009-03-21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人有一民事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本人是被告),僅剛開始收到法院之開庭通知書,以及原告的起訴書,但是後來幾次開庭,本人卻未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以致於以為並沒有開庭,(中間至少有3次),請問,本人的權益是否因而有受影響?本人應如何向此庭之法官反應這種情形?另外,因為本人收到第一次的開庭通知書後,便有委任律師,委任律師應該有收到此(中間至少3次)之開庭通知,並且都有替本人出庭以及寫狀紙(2份),但是委任律師似乎沒有告知我(中間至少3次)開庭之時間以及替我寫的答辯狀(1)及答辯狀(2),


請問:
(1)民事訴訟中,法院有義務對每一次的開庭寄開庭通知給被告本人嗎?若是法院有此義務,但是沒做,本人權益是否受到影響,要如何向此法院申訴呢?若是向此庭法官申訴或提告,法官對我(被告)印象不好,繼續審理當然會有偏跛(做出對我不利之判決),可以要求重新換法官審理嗎?
(2)若是本人有請律師,法院便沒有義務通知被告本人開庭之時間嗎?法院是否僅需要通知本人之律師開庭時間?若是本人律師也未通知我開庭之時間,以及替我寫的狀紙,但是都有出庭以及做事,請問於法律程序上,我還可以向法院申訴未收到開庭通知嗎?
(3) 本人律師其實非常專業及盡責,我十分肯定本人律師的法律專業,但是,程序上,本人律師未通知本人開庭時間以及替本人答辯之內容,請問對我的權益有受到影響嗎?
(4)被告我本人未收到開庭通知,請問是法院之義務要通知我?還是本人律師的義務要通知我?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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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除了第一次的送達會通知當事人,法院依後附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送達,並未違法。
2、您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並為訴訟行為,則您法律上之權益並未受損。
3、您可以要求您所委任的律師,每次開完庭均告知您後續開庭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156 條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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