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貴服務網:
本人有三個問題想請教法律專家們,敬請詳告,謝謝。
第一,我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向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到現在民國98年3月10日為止,才只有收到管轄法院的裁定書,跑了三個月,連確定書都還沒下來,請問這樣的法院流程是否正常?
第二,當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時,必須繳納標的額千分之八規費,請問這費用必須先繳納嗎?還是可以請法院執行時另行扣除。
第三,當相對人完全無動產不動產,薪資也不固定或沒有納入國稅局資料時,我該如何保有我的債權?
煩請貴服務網撥冗為我解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A:
您好:
一、有關裁定時間已過三個月,還未收到本票裁定之確定證明書。有可能是因為對方的送達有問題,也就是說對方若未合法送達,則該本票裁定不能確定,若對方未合法送達,就必須要聲請公示送達,時間就會拖很久。
二、就本票裁定確定後,要再聲請強制執行,是要先行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若其後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確有執行到對方之財產,屆時再行扣除返還。
三、若對方無財產,則只能向法院聲該核發債權憑證,於查得對方有財產後再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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