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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92年的支付命令及確定書時效

92年的支付命令及確定書時效


陳OO 發問於 2009-03-0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92年的支付命令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直式)是否還能聲請強制執行?(無財產之人)
債務人以四只支票給付91年的貨款,全部都跳票,有無時效問題?
或是需要重新聲請支付命令?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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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換句話說,如果原本之時效是超過五年,就以超過的時間為計算,如果不滿五年就以五年為時效期間。
二、因為您所述的原本請求權是貨款或票據請求權,其原本的時效是二年,因此,您所述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應該以五年為計算標準。所以說92年起算五年,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三、但是,所謂時效消滅只是債務人可以抗辯的事由,債權人仍然是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只不過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抗辯。有的情形,債務人不知道要抗辯,就被強制執行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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