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投資一家公司股權5萬股,因當初股金較晚匯入
被法院判決不當得利,需返還股權
現在我與其他股東需將股權過戶給某人成為這家公司負責人
但他只承接公司債權(即應收帳款及現金存款)
債務(我們的股金及當初借給這家公司的錢,還有公司買原物料的費用、租金等)他一概不負責.
他有法院的判決比較優勢
但我們因誤信他而股金較晚匯入沒關係,就變成不當得利
現在不但股金拿不回來,連其他股東借給公司的款項都石沈大海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我們被吃乾了抺淨,還被當成被告,
我不想再爭股權了,只想把當初匯入的股金拿回來,請問有没有辦法?
謝謝
A:
江揚小姐您好:
平安!
關於您所提問的問題,首先必須請您確認法院判決的內容是什麼,因為這會大大影響到您與對方的法律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一方面如果上訴期間尚未經過,則您仍可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將雙方之法律關係確認清楚,同時在對方請求返還股權時,由於對方已收受股金,因此您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以拒絕自己股權之返還;另一方面,倘若已經罹於上訴時效,亦請您不必過於擔心,您可以選擇委任律師以協助您弄清楚法律關係的定性,究竟是因增資或發行新股時與公司締結的股份購買契約?該股份購買契約是否成立生效?以及最重要的是,當初您匯股金的對象為何?因為這會涉及到將來您要在法律上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該向誰請求的問題。
以上擬答謹供您參考,謝謝。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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