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消費者訂下了婚紗拍照(單拍),而且已付22500(總價45000),
因為拍照當天氣不佳,所以只拍攝了棚內(2造型),還未拍攝棚外(3造型)
但棚內拍照後,消費者不喜歡拍攝的感覺和服務態度
所以不想繼續在這家婚紗公司拍攝
請問:這樣是否應退費給消費者?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回覆如下: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本案定作婚紗照屬承攬契約,應無疑義合先敘明。
又民事上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495、502、503與506條等法定解除權規定解除承攬契約,亦可依民法第511條任意終止之。自案例事實觀之,該定作人似欲任意終止該承攬契約,而非係以前開規定之法定解除權事由解除之,故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雖得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而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契約消滅所節省之費用,及其勞力使用於其他工作所可取得或惡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始符立法之本旨及公平原則,台灣高等法院93年建上字第21號判決亦明示此意旨。是本案定作人可以終止承攬契約,惟承攬人得就已完成工作部份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自定作人預先給付之報酬中扣除再返還餘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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