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某甲向A網路公司之業務員某乙簽約購買產品(產品內容為網站製作,合約是以某甲及A網路公司的名義簽訂)
網站已製作完成,某甲尚餘三分之一之價款未付清
而某乙業務員為求個人業績,自掏腰包將此三分之一價款先支付給公司
如此對公司而言,客戶款項已付清
就法律上某乙業務員可否以不當得利,直接向某甲請求返還三分之一價款?
謝謝您,祝事事順心
A:
您好:
網站製作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A網路公司與甲之間,所以,若是乙替甲代墊契約所約定之價金尾款,
那麼,甲因此而獲得免為給付A網路公司之義務,係為不當得利,乙是可以向甲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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