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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合約審閱期,可否退訂?


洪OO 發問於 2009-02-01 | 新竹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98/1/10去竹北看了一間預售屋
當下覺得不錯便刷了二十萬當訂金
銷售人員拿了一堆本子要我簽名,我也簽了
但本子內的內容我完全都沒看
想說只是一道手續
因為我是第一次買房子,所以什麼都不懂
銷售人員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
後來他們只給我了一張信用卡簽單副本以及一張訂購房屋預約單
(預約單上的賣方簽名也都沒簽!)
其他的什麼都沒給我
回家後發現,預約單上寫著訂金十萬、簽約金十萬!!
難道這表示我簽完約了嗎?
隔了幾天愈想愈不對~~
建商不需要先寫好,讓我仔細看完後再讓我簽名嗎?
這樣我怎麼會知道我到底買了什麼東西呀


所以我在1/13時又再去了一趟表明我要退掉房子
(原因是我覺得公司的程序很怪,但我沒有這樣跟他們說)
但公司表示,我已完成簽約
若要退掉,二十萬就會被没收


請問:

既然有合約審閱期,但我連合約都沒看過

況且既然簽完約,我怎麼會連契約副本都沒有
這樣就要没收我的二十萬太誇張了
請問我要如何拿回這20萬?


ps:1/14、2/1去電該公司皆表示不退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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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亦要求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二)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若有違反,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命其限期停止或改正,或處以罰鍰。
今您於簽立契約時,不僅未被告知契約詳細內容,且契約亦未讓您帶回審閱即要求交付訂金,依上述規定,已屬違反強行規定,自可主張無效而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訂金,若業者仍拒不返還,可先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不法情事,若申訴仍不成,再提訴訟請求返還。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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