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曾在2007年與一美商簽訂工作契約
其中明定每月薪資為1,800美金
最後一次簽約期間為2007-11至2007-12
但對方至今日都未給付12月份薪資
當時因工作關係,目前手邊仍有若干電腦設備
而近日對方要求我歸還物品
請問我是否可以先要求給付薪資後再行歸還?
A:
您好,回覆如下:
本案應論斷是否得主張留置權:
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又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是以,得主張留置權者必須符合占有之要件,依您與美商間應僅屬一僱傭或類似關係,因此對於物有管領之力並非占有,無從主張留置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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