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某債務人積欠我們公司的帳款未還,我們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強執過程中對方打電話來勢威,說他們公司名下的財產都已經處理好了,我們一毛錢也別想要到. 但從同業得到的消息是說,他們把原本的生意都改用其高雄分公司的名義來接單作生意, 所有的帳款都改用其高雄分公司來收取,因此, 我想請問的是, 當債權人持有對債務人公司的執行名義時,可不可以一併向法院聲請執行其子公司的財產,又,因為母公司與分公司的統一編號不同,我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暨所得時, 國稅局會讓我查詢嗎?
律師
A:
1.我國法院見解認為:分公司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85台上499號判決參照). 因此,分公司之財產,應屬(總)公司財產之一部. 而金融實務上雖允許分公司開立銀行帳號以供分公司之業務範圍所需,但並非因此而讓分公司成為母公司以外之獨立公司.
2.貴公司持有對債務人總公司之執行名義,而國稅局是否准予調閱分公司之財產,建議直接向高雄市之國稅局函詢。若國稅局不准許或不知應否准許,我們經驗是,債權人不妨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向執行法院陳報此一情形,並聲請執行法院發函准許債權人向國稅局調閱分公司申報之財產資料,這樣國稅局較有可能准許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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