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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員工法院執行命令


小O 發問於 2009-01-1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於日前收到員工因未償還現金卡寄來的執行命令
該員工於民國93年間借現金卡未償還
內容為債權人A公司與債務人B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


請問:
一、本公司一定要幫員工扣下薪資?(目前因景氣不好員工薪資也不多,若再扣生活可能有問題)
二、 如果本公司不扣員工薪資,是否有觸法?是否有罰則?(交由員工與債權人協商解決)
三、不逕送{扣押薪資債權金額臣報或聲明異議狀},會有罰則?
四、在{扣押薪資債權金額臣報或聲明異議狀}備註聲明本公司不扣員工薪資可以?有無觸法?有無罰則?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418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請參見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第 119 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第 120 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第 121 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第 122 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2.建議該債務人斟酌是否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保全處分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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