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借款給朋友的公司,朋友以支票還款
但該支票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跳票
對方公司已經停業,朋友也消失無蹤
該支票已超過開票日一年
聽說可以申請債權憑證來確保債權
請教您:
1、該如何申請債權憑證嗎?
2、申請債權憑證前,必須先聲請支付命令嗎?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A:
您好:
一、就票據關係對於發票人的求償權時效,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一年的時效期間。因此,若已超過一年就時效消滅,不過票據權利還是存在,只是發票人可以時效消滅拒絕付款。
二、因此,建議還是可以先行申請支付命令,若對造沒有異議,還是可能取得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對造若收到二十日內異議,則支付命令就不能確定了)。
二、等到支付命令確定後才有執行名義,有了上述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或換得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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