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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欠稅限制出境相關問題

欠稅限制出境相關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8-12-24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因某公司涉嫌收購假發票,導致本公司也被認定參與犯罪
目前尚在一審法院審理中
本公司被國稅局加倍處罰,共欠一千多萬的稅款
負責人及合夥人也被限制出境,本公司在去年已解散


請問:
1.公司已解散,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嗎?
2.或者5年後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解除限制出境嗎?如果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會被再次以同一事由限制出境嗎?


以上問題
謝謝

瀏覽人數:1885

A:  楊小姐:
平安!

有關您的問題,在此概述如下:
1. 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雖然您的公司已經解散,惟按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由於公司在解散之後尚須執行清算事務,因此公司之法人格並未消滅;況且依公司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再對照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可知縱使公司解散,仍無法解除對公司負責人的限制出境處分。除非要等到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以完全了結公司之法人格,始有可能解除該強制處分。
2.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6項的規定,只要限制出境的期間已逾5年者,財政部即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再者,按「一事不再理」之法理精神,原則上只要解除該強制處分,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命限制出境,除非有新事實得再次構成稅捐稽徵法之限制出境事由者,才有可能重新為處分。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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