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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店面屬於商圈,如何保障本身與房東簽約

頂店面屬於商圈,如何保障本身與房東簽約


邱OO 發問於 2005-10-05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您好
因為頂店面屬於天母某一商圈內,簽約時房東無法提出地契證明房屋為所有人,所給理由是該地區不只一位股東,且是商圈,長久以來都是如此處理,但是每個月都會給予發票確認給付店租以及報稅使用
請問如果發生問題,如房東要求收回甚至該商圈股東發生爭議,該發票可以作為證明要求原簽約者出面談嗎?
在法律上該簽約者不屬於房屋所有者狀況下,應該屬於代為處理二房東或是管理人員,具有法律效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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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邱先生你好:
一、土地租賃契約係債權契約,並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且非地主與他人所成立之租賃契約,於契約當事人間仍然有效,即便該出租人未得到地主之同意,亦然。為此等未經地主同意之租賃契約並不能對抗地主,簡言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對該占有人即承租人主張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土地。
二、台端所指之發票應能作為發票簽發者與台端間租賃關係存在之證明,但倘發票簽發者非地主,則該租賃關係縱經證明亦無從對抗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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