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因研究計劃與某科技公司訂定採購合約
交貨期為11月15日,寬限期為30日
但公司貨品無法達到合約規格,遲遲無法交貨
本人於12月15日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並歸還定金,但對方不處理
請問:接下來我要如何處理以保障本人之權益?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A:
您好:
一、在保全程序部份,如果對方是有財產的公司則不用擔心訴訟後無法受償,如果對方有可能脫產的話,就必須要先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二、在本案要求返還定金及損害賠償部份,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對方可歸責,應返還定金,在某些契約,甚至約定要加倍返還定金,要視契約的約定內容。
三、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節省裁判費,有關聲請支付命令的格式及程序,可以上司法院網站的訴訟表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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