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問題1:
本人與承包商定有一份承覽合約,合約總價金360萬元,契約生效日期為960101。未料承包商可能為了避稅,於960102私自自定一份契約合約總價金100萬元並偽造本人押章(即蓋章),並以此合約(即私自自定一份契約合約總價金100萬者)向政府申報,承包商於完工並俟本人支付價金360萬元後,才將其私訂之合約送交本人,請問其私定之合是否目前仍有效?
問題2:
最近承包商又向本人要追加價金總額,如果本人要認定契約總價金,依問題1之說明,有2本合約,請問以價金較高者作為認基礎或以承包商私定之合約作為基礎對本人有利?
問題3 :
這兩本合約之價差有160萬,是否得主張承包商有不當得利?
謝謝您的回覆
A:
[quote:63b88edd99="陳先生"]律師您好~
問題1:
本人與承包商定有一份承覽合約,合約總價金360萬元,契約生效日期為960101。未料承包商可能為了避稅,於960102私自自定一份契約合約總價金100萬元並偽造本人押章(即蓋章),並以此合約(即私自自定一份契約合約總價金100萬者)向政府申報,承包商於完工並俟本人支付價金360萬元後,才將其私訂之合約送交本人,請問其私定之合是否目前仍有效?
問題2:
最近承包商又向本人要追加價金總額,如果本人要認定契約總價金,依問題1之說明,有2本合約,請問以價金較高者作為認基礎或以承包商私定之合約作為基礎對本人有利?
問題3 :
這兩本合約之價差有160萬,是否得主張承包商有不當得利?
謝謝您的回覆[/quote:63b88edd99]
您好:
1.首先就您所謂之私定==>應係指未經您同意而單方面製作之契約
2.就第一個問題:
既然為承包商單方面製作之文書,當然無效
而其以單方面之文書 偽造印文及送交稅務機關核稅==>涉嫌偽造印文+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等罪責
3.就第二個問題:
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雙方僅有第一份契約有其拘束雙方之效力, 第二份契約根本無效力可言!
4.就第三個問題:
同前所述 ,基本上若承包商完成承攬之工作,本即對您請求360萬元之工程款,故並無所謂不當得利之問題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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