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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欠稅股東權益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08-12-0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但未辦理清算,尚有欠稅
9/1 收到行政執行處的通知需清償208萬的營業稅
*負責人已於2年前死亡
*另有董事2名(1名董事已死亡,另一名董事稱自己為掛名董事,未參加公司營運),另有股東5名(包含本人,皆為負責人之子女,為人頭股東,未收到執行處公文前,並不知身為該公司股東)
*沒有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可以辦理清算
*因股東為負責人之子女,該董事要求股東之一擔任清算人


問題:
1.請問該董事要求股東之一擔任清算人是否合理?
2.請問若未辦理清算,董事和股東是否會因此被限制出境或執行其他處分?
3.請問適當的解決方式為何?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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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小姐 平安,
您所詢問的問題,在此略述如下:
1.按公司法(下簡稱:同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再按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因此,依照上揭法律意旨,由於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必須由全體股東擔任,因此原則上董事要求全體股東擔任清算人亦屬合理。惟據同法第79條但書規定,股東有權決議另選適當之清算人,至於股東決議之比例為何,公司法未設明文,解釋上可類推適用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2條但書之規定,只需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即可選任。

2.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次按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於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乃為公司之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依照公司法規定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因此財政部有權對清算人做出令限制出境之處分。

3.比較恰當的解決方法為,因為您目前的身份為公司股東,所以可經由決議選出如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並公正之第三人來擔任清算人的職位,然後妥適地處理完所有清算事務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以完全了結公司之法人格。
須附帶一提的是,假若您真的如文中所述僅是一名人頭股東,則可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身份不存在之訴,以免除股東的相關責任。


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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