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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何要提供證物影本給被告呢?


王OO 發問於 2008-11-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教律師,日前收到法院民事庭通知12月出庭與被告言辭辯論及另附補正事項,其中一項是證物原本當庭提出,『證物影本先寄送被告』,我的疑問是,之前已寄了訴狀繕本給被告(寄前有先詢問書記官,說可不附證據影本),為何還要補送證物影本呢?訴狀內已提到證物名稱,況且證物是雙方往來的憑證,如交易發票、存證信函、會計師簽證回函、第三人聲明書,被告可自行去搜集,為何要原告提供呢?這不是雙方的攻防嗎?有點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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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事案件法庭上之攻防,原告通常有先行證明之義務,故需要將你所欲使用之文書正本提出於法院,當然,正本已經供法院了,被告也可以因為聲請閱卷而得知,但是你想想看,當你開庭時,提出證物正本,被告因為事先不知悉,而向法官表示,希望回去之後於下一次庭期再表示意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浪費了你寶貴的時間,你起訴了,目的還是希望能早一點把案件結束,獲得正義的判決,但若是因為證物的原因,造成法庭攻防的不對等,則案件要早日結束,也是有困難的,因此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0條才會有相關規定,而書記官回答你的,只能說是法庭上不好的習慣,依法本來就應該將證物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予對造。對造能事先得知相關證物,就能在開庭時充分表示意見,能早日讓法官獲得所需心證,早日終結案件。對你也是一種節省。
第 119 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第 120 條 (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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