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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背信與妨礙電腦


陳 發問於 2008-11-19 | 台中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男友妹妹被前老闆控告背信及妨礙電腦
最近跟前老闆談和解,對方最後以40萬為底才肯和解
並要求登報道歉啟事,訴訟的內容為背信及妨礙電腦
對方以工作期間私下接案以致影響公司業務進度
造成公司損失要求高額賠償金
但實際上公司此業務損失並不是由她們全權負責
對方以此罪名加諸於他身上,要求賠償.

ps.此case在他們自動離職時才進行約1/3,負責人員尚有其他員工


妨礙電腦部分為在進入公司前,公司要求每位員工簽署保密公司資料
不可將公司資料存取至個人硬碟
前老闆以將公司資料存至個人硬碟
涉及將資料外洩及侵害公司的著作權
請問此部分是否有點強辭呢?
(個人因工作需要而將資料存入硬碟,將工作帶回家繼續完成)
公司的資料若未申請著作權部分,侵害著作權的罪名是否就不成立?


另外私人硬碟及手提電腦也遭到前老闆扣押
當初他們簽同意書同意讓老闆扣押,存證信函是否還有效.
目前聘請的律師告訴她們若沒有和解
後續的訴訟費用會比40萬的和解金額還要高出許多
是否真的如此呢? 還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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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旦

律師

世界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首先必須先說明,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經登記註冊,只須具有「原創性」之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著作,即受保護。但是否成立侵害著作權,仍須視實際個案,如由您的立場(即被告)來看,首先您應審視該電腦裡面的資料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標的之客體?或該資料是否具創作性?

另老闆告員工背信,依我國背信罪之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因此,員工必須在客觀行為上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並且行為結果必須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且更在主觀上員工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員工必須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能構成所謂背信罪,如以單單將公司電腦資料複製回家加班作業此點而言,要說構成背信似難成立。

另和解的確是解決紛爭的最好辦法,畢竟訴訟勞時又傷財,惟所謂訴訟費用是否一定會比和解金額高,則需視情況而定。


世界法律事務所
李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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