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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請問申請本票裁定還是支付命令好?

請問申請本票裁定還是支付命令好?


黃OO 發問於 2008-11-19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六張本票,其中一張金額為300萬元,已經到期,本票前面有一發票人甲簽署,後面另有他人乙簽名背書。另外五張,金額加總為25萬元,發票人則同時為甲跟乙。
我欲前往法院確認債權,書記官告訴我,本票裁定對第一張本票而言,僅能向發票人甲追討,不能對乙追討。要我針對第一張本票單獨做支付命令,若做支付命令我就可向甲乙兩人同時追討。其餘五張則作本票裁定即可。


問題一:對第一張本票而言,乙是否為本票的背書人或應稱為保證人?
問題二:我可以將這六張本票,同時申請本票裁定嗎?或者必須分開?
問題三:對於其餘五張本票,有兩個發票人,一個居住地寫台北,一個居住地寫他地,這樣我可以在台北地方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嗎?
問題四:發票人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懷疑已經脫產,發票人乙,名下也無任何財產,這時我申請本票裁定較好?還是支付命令較好?


因對法律不熟,被此兩人玩弄於,故問題繁多,煩請多多幫忙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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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壹、就第一張本而言,其背後簽名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一二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直接以本票聲強制執行,只能針對發票人。
貳、可以同時聲請本票裁定。
參、可以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
肆、三百萬元本票部份,對甲聲請本裁定,其他本票部份則甲、乙二人皆聲請本裁定。另外,可以影印所有本票為證據,對於甲、乙二人共同再聲請發支付命令。因為在執行前,債權均未受滿足,所以可以全部同時聲請本票裁定,並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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