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刁難無法解散公司該怎辦?

股東刁難無法解散公司該怎辦?


陳OO 發問於 2008-11-05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狀況描述:
我的公司成立後,從未有過任何買賣紀錄
目前打算要解散,所有股東的資金也都退回
但要辦理公司解散時,2位股東卻刁難不願意簽名同意
所以目前只好辦理歇業登記!!


想請問:
1.有限公司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跳過這些股東的為難,然後辦理解散嗎?
2.政府在何種狀況下會介入認定這是空頭公司,然後強制介入關掉這樣公司?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4759

A:  您好:
一、 有關您所詢問的公司解散事由有三:任意解散(此指基於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意思而解散)、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您的問題中既然載明有2位股東刁難不願意簽同意書,那麼只能尋後兩種屬於強制解散的方式以為救濟。其中,建議您可參照「公司法」第10條有關命令解散的規定:「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雖然您已經辦妥停業登記,然而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I.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II.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III.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換言之,停業登記有其時限,倘若在時限過後並未再次即期辦理停業登記,等到停業時限一過,主管機關即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該公司。

二、 須附帶一提的是,「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公司並非在解散登記後其法人格即立刻消滅,必待在清算時期內將相關財產結算的工作了結完畢,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公司才稱得上是完全清算結束。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