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給予別人方便,借小額金額幾千元給還不是很熟的朋友
該如何保障債權?
我隨便用不要的信封袋空白處讓他寫金額、日期和簽名
事後覺得很不妥,要求約出來重寫
但要他簽本票又怕傷感情,簽三聯單怕太草率
因我是向他買東西,他有此要求就給他方便
就下次拿貨時再扣下來
所以他寫的內容:
預收$*000訂貨
******(產品名稱)
日期.......
電話.......
簽名.......
如此簡便
若太貴的話,我未必會再買他的東西
所以他寫產品名稱,我覺得很不妥
到時不買變成我悔約,變成有理由沒收我錢
請問:
1、寫上產品名稱訂貨是否不妥?用借據較有利嗎?
2、原有的收據(用信封空白處寫的)有效嗎?用三聯單寫有效嗎?
3、簽本票要注意什麼?
謝謝!!
A:
您好
如果,您與對方間是借貸契約關係,最好還是寫明「借貸」的字樣,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等,
日後請求時較無爭議。
收據或三聯單有對方的簽名也有一定之證明力,但是還有解釋之空間在,
會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另外,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所以,簽立本票要注意有上列之事項的記載,否則會有無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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