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昨天(6/16)向電氣行購買一台二手冷氣(一對一/含按),!晚上測試才知道不是像電氣行老闆所說的機型及所說風強氣冷!
請問:
1 可以退貨嗎?
2 可以換貨嗎?
3 老闆都不理我時!法規有那一條可以幫我?
4 有什麼地方申訴 ?
麻請答覆!
謝謝!
律師
A:
問題回答:
1.您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要求電氣行退貨(解除契約)。按依民法第354條規定,電氣行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即應確保該二手冷氣機不得具有攸關「價值」、「品質」、「效用」之瑕疵。但您應按該二手冷氣機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電氣行)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若買受人您怠於為發見瑕疵之通知,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則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該二手冷氣機)。且您應於為發見瑕疵之通知後,六個月內要求電氣行退貨(解除契約)。
2.您亦可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要求電氣行換貨(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3.申訴或聲請調解管道---
您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或向鄉鎮市公所、法院聲請調解!
4.相關法條參照:
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六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四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三百六十五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三條 (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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