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準備書狀中
一、不知該準備狀是否仍有不妥之處,請予以指點謝謝!
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先位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元整及自 民國96年03月01日 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或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元整及自 民國96年03月01日 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或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94年10月至95年11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
陸萬捌仟捌佰元,此有原告之轉帳單據7紙(原證一)足以為證。
被告向原告承諾將於96年農曆年過後(96.03.01)償還借款,此有相關
手機簡訊可參(原證二,原證三),孰料,期屆迄未清償,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原
證三)催討,仍未獲置理。原告前曾聲請於97年08月05日 與被告於台
中地方法院調解,但被告仍拒不返還,無法調解,此有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可參(原證四)。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爰聲明如先位聲明。
二、又被告雖於調解程序中空言否認向原告借款,但又無法說明或舉證原
告匯款之原因,其主張自不可採。若 鈞長認雙方間之借貸關係尚未
成立,亦請依據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命被告返還,爰聲明如備位聲明。
三、敬祈 鈞院惠予明鑒,並迅賜為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謝謝回覆~
A:
您好:可修改如下
民事 起訴狀
原告○○
被告○○
為請求清償債務,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元整及自 民國96年03月01日 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94年10月至95年11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
陸萬捌仟捌佰元,此有原告之轉帳單據7紙(原證一)足以為證。
被告向原告承諾將於96年農曆年過後(96.03.01)償還借款,此有相關
手機簡訊可參(原證二,原證三),孰料,期屆迄未清償,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原
證三)催討,仍未獲置理。原告前曾聲請於97年08月05日 與被告於台
中地方法院調解,但被告仍拒不返還,無法調解,此有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可參(原證四)。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二、敬祈 鈞院惠予明鑒,並迅賜為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有關其他部份,等方抗辯後再說,不用在此說明;其次,兩種主張是同一個聲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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