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我的股東身份都是公司給予的,但因我知道公司營運不善且欠款許多,而且我的印章是由公司負責人保管,想詢問是否有什麼辦法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二、另一家公司的身份掛名董事但並末有股份,若也是有欠債的問題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A:
田小姐,您好:
您的事實部分並不完全,僅就有限事實範圍,說明如下:
1.股東對公司僅就股東出資額範圍負責。如果您(或您的代理人)有真實出資,你就公司的債務,無需負責。您的印章由公司負責人保管,原因不明。如果要降低法律風險(但無法完全免除法律風險),建議您儘早取回印章。
2. 董事在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最常見的法律責任是公司欠稅,董事被境管,以及代表公司面對債權人追訴及勞工薪資訴訟。至於其他法律問題,宜依照實際個案情況判斷,無法一概而論。您說您是掛名董事,你最好先確認是個人董事,還是法人董事的代表人。實務上,公司面臨經營不善時,董監事大多會迅速辭職,以規避後續責任。你如果要辭任董事,動作就要快,且要用正確的方法辭任董事(或法人董事代表)。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02-2738 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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