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的債權人持過期本票聲請支付命令, 經我提出異議後, 彰化簡易庭裁定債權人敗訴.
現在債權人不服, 上訴到彰化地方法院.
因為當初不曉得可以聲請在被告的居所地的管轄法院審理, 經簡易庭法官告知, 心想都已經
跑一趟了, 不想再麻煩, 所以同意在彰化審理. 現在債權人又上訴到彰化地方法院. 請問我
現在可以聲請轉移管轄法院到台中地方法院嗎?
謝謝回答
A:
您好: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原則上因為您已經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了,當時第一審時沒有抗辯無管轄權,所以不能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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