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在不知情下成為公司股東,公司90年撤銷我變成清算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50萬未繳,91-93年已經 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
97年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此條是否適用我91-93年未繳交稅?若限制出境算法上為如何?
二、最近查到某公司94-95年稅單出現我名字,可能成為某公司股東,但公司已於96年變更董監事。公司沒有出現我股東名字
請問:
未來這家公司清算或債務上等法律上會跟我有關係嗎?
謝謝律師回答!
A:
親愛的朋友,您好:
一、稅捐稽徵法§24之內容,係規範未經行政救濟之欠稅案件,公司負責人(包括於清算程序中之清算人)於公司欠稅200萬元以上,有進行行政救濟之欠稅案件,金額為300萬元以上,將會被限制出境(但並非僅此條件才會被限制出境,因此,建議在出國前,先到內政部入出國暨移民署查一下,有無被限制出境,以免在出境大廳遭攔截下來)。
二、91-93年欠稅未事件,仍有上開稅捐稽徵法§24之適用,因此,限制出境之期間,自97年8月15日起計算5年,即不得再限制出境。
三、另提供稅捐稽徵法§23規定,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逾5年執行未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一切欠稅款,一筆勾消。還請參考。
四、公司之欠稅款,與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並不相關,至於公司欠稅,在上開規定之數額內,會對公司董事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
以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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