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準備書狀中
一、是否有相關民事法條可引用?
二、不知該準備狀是否仍有不妥之處,請予以指點謝謝!
為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依法提出準備書狀: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佰萬元整,即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為被告之配合廠商,透過被告(中間商)關係,自96年11月起陸續承辦被告贊助廠商之產品行銷活動,包括帆布廣告刊登、製作網頁及發送電子報等多項廣告服務,費用累計共為新台幣一佰萬元整,茲有發票(證一)及會計師詢證應收貨款截至97年6月30日止之回函(證二)為憑。詎上揭款項之給付期限至九十七年八月十日止時,被告竟仍拒不給付。嗣經原告以台北181支郵局存證信函(證三)催討,亦未獲得解決。又贊助廠商於97年9月11日行文(證四)原告,聲明上揭活動款項均已依約全數給付予被告;故被告實無拖欠上揭款項之理由。為此,訴請 鈞院判決如訴之聲明第一項,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此 致
A:
您好:
一、原則上這份書狀寫的還不錯。
二、您所問的應該是法律上向對方請求給付款項的法律基礎為何?法律的用語是「請求權基礎」。按所陳述之事實,雙方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有可能是民法五二八條:「委任」或是民法第四九○條:「承攬」關係。或是一般的民法第一五三條:「契約」關係
三、原則上,您以該份書狀提出法院即可,等到開庭時,法官有指示要明確提出上開法條時,您再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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