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假設我們需要跟長庚意願簽約,
1.合約上長庚醫院簽約的代表人人選有限制嗎?還是一定要王永慶或他們院長來簽?非醫院負責人(ex:副院長)可以嗎?
2.假設代表人簽名之後,是否要蓋章才算有法律效應?還是簽名即可?那蓋章是蓋醫院的官房還是簽名的人自己的印章呢??
感謝您!
律師
A:
長庚醫院係一財團法人組織,最正確的「法定代理人」應該是長庚醫院的董事。而長庚醫院的院長,如有經果過董事會的委任授權,亦得代理長庚醫院與他人從事法律行為;但所從事的法律行為依法律規定應以「文字」為之者,則醫院的授權行為及授權範圍也應以書面文字為之。
至於長庚醫院的副院長,較不適合,除非有上述書面授權,或因院長無法執行職務而暫為代理(亦應有書面授權),如此以資明確其有處理權限及代理權。
至於簽名蓋章問題,理論上由法人的代表人載明代表意旨並簽名即可,蓋圖記印信並非要件(最高法院已作成判例),但現實上,還是蓋用醫院「圖記(關防)印信為妥,俾資佐證長庚醫院確有同意為該法律行為之事實。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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