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我的公司辦理登記解散後,至今仍在清算中,這中間與其他公司簽訂了買賣契約後,又企圖解除買賣關係, 因被告主張公司失法格人,請問本契約於法是否成立?
2.因被告積欠貨款,我因公司解散則以我是負責人的個人名義提出支付命令,是否合於法規?
謝謝您的寶貴時間
A:
親愛的朋友,您好:
一、法人格之消滅,依法必需踐履清算程序完結或破產程序完結,否則,法人人格依然有效存在;
二、法人格倘於清算程序中,就表示尚未清算完結,則此種法人人格,仍是有效存在;但在實務上之表示方式有以下幾種:(一)○○○公司,清算人○○○;(二)○○○,即○○○公司清算人;(三)○○○公司,法定代理人○○○;附帶說明,上揭之清算人,一定是向法院報備並具有法院核備資料上所載之清算人。
三、承前所言,因貴公司僅是刻正清算程序中,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所以,表彰此時之方式,就請參照前載之三種方式。
以上,請參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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