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 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與扣押銀行存款可否一起申請?(薪資1/3,而銀行存款是薪資的另2/3,有存摺號碼,屬動產?)
2. 強制執行該繳多少錢、公式如何計算?
3. 扣押銀行存款是否由銀行直接扣取至指定帳戶?
4. 確知債務人有金錢放在第三人身上,可否也強制執行,是否申請書記官或一起執行?
5. 如果用假扣押方式,是否可含薪資的全部(1/3已有人捷足先登了)不足餘額是否下個月要再次處理?那假扣押保證金何時可拿回?
謝謝回覆 迷感的人敬上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於強制執行中可針對薪資及存款一起聲請執行.存款是屬動產,性質是對第三人即銀行的債權.
2.強制執行費用大約為:請求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因其係採級距計算方式,因此其確切的計算公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上查詢
3.扣押銀行存款,係聲請法院直接發函予該銀行,扣押債務人帳戶內之存款.
4.若債務人有金錢存放於第三人處,理論上當然亦可對該存放之金錢為強制執行,只是,程序上有其困難度,因為,無法證明.確定其金額.
5.扣押薪資依法規定上限是1/3,若有多數債權人聲請扣押,則該多數債權人亦僅能就1/3範圍內平均分配.
另外,假扣押之保證金於撤回假扣押或債務人同意或本案全部勝訴時可聲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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