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有數個問題想提問,以下是問題內容:
1、我兒子開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當初因為必須湊足人數開立公司,我兒子掛名董事,而我也在公司股東名下。現在公司經營不善關閉,在外欠廠商、客戶的資金是否是我兒子一人扛起。除我以外之股東是否有連在責任。若廠商、客戶提告,我名下的財產是否會遭凍結?
2、公司因付不出營業稅金,積欠一筆稅未繳,請問國稅局會採取何措施?是否能有緩衝餘地,讓我們慢慢還清。存在此協商機制否?
謝謝您的回復
A:
親愛的朋友您好:
一、據您描述之情況,公司之性質,應該是屬「有限公司」,而公司營經不善而關閉,倘負責人及股東並未對公司債務書立清償保證文件,或成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公司之債務,是不會影響股東名下之財產;換言之,股東是不用清償公司之債務。因此,倘在處理公司債務時,為求清償之擔保,股東以個人身份簽立保證責任,簽名的股東,就需清償公司之債務,併請知悉。
二、有限公司欠稅達200萬元時,公司之負責人將會遭限制出境之不利益處分,但公司係處於清算階段(例如:遭行政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廢止),則會對全體有限公司之股東限制出境(倘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對全體董事);然而,股東僅有此不利益之情況,是不用負擔公司所積欠之款項。
三、倘有心要清償公司之欠稅,就需與行政執行署之承辦人員,達成清償之協議;但請注意,依現行法令規定,倘執行處開始執行欠稅款,而未有結果時,經過5年,所欠稅款,就將一筆勾消,併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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