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的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的問題?


EOOO 發問於 2005-10-0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在電視及網路購物盛行現代社會中,因出賣人與買受人可能分隔兩地交易,而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的「消費關係發生地」應指買受人或出賣人所在地呢???此外,該條文是否有「以原就被」的原則適用呢?

.....謝謝

瀏覽人數:3112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的「消費關係發生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凡與消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亦即可以發生消費的法律關係所在,均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其情形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1).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為合法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雙方均應負契約責任。所以契約關係發生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1.契約訂定地;2.契約履行地。(2).侵權關係發生地:侵權行為亦為消費者保護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的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侵權關係存在,侵權的一方即應負責任。所以侵權關係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1.侵權行為發生地;2.侵權結果發生地。(參考資料:摘自『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第96頁,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
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條文中規定”得”由,並非規定”應”由,是消費訴訟非專屬管轄,又消保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亦具有民事訴訟特別法的性質,自可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部分中「以原就被」的原則。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