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別家公司欠我公司貨款,卻避不見面
也不打算還
請問:
1、貨款該如何追討?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寄存證信函?
2、若要提假扣押又要如何進行呢? 我有的證據是對方所發的訂購單及交貨時簽收的交貨單,但上面都沒有標明金額,不知是否能以此為證,申請假扣押呢?
3、是否有時效上的問題,貨款大部分都是94年間的,還可追討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商人間之貨款代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因此,若超過二年之貨款則時效消滅了。不過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對方公司若是承認債務,貴公司仍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給付。訂購單及交貨單就可以作為聲請假扣押或是訴訟的證據,不過建議先聲請支付命令試探對方的態度,尚沒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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