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日前15日有來信詢問.非常感謝答覆.後續想在請教
1.強制執行對方是否須負責保管責任
2.如果未與對方達成協議.對方是否可逕行將保管物品(車輛)拍賣
3.又如果可以拍賣.法院是否會通知我方
4.與對方達成協議(立即交付款項)可以馬上把保管物品拿走嗎
祝
安祈
律師
A:
問1.強制執行對方是否須負責保管責任:
法院在執行現場會決定由債權人或債務人保管, 若債權人願保管且有保管能力(例如拖到某一定點停放),則法院也會同意. 保管之債權人要負保管之注意義務, 若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毀損, 則須賠償(但債務人須以另行起訴之方式求償),此時債務人也可以聲請變更保管人。
問2.如果未與對方達成協議.對方是否可逕行將保管物品(車輛)拍賣
不知貴公司之車輛是否已被法院查封? 若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程序,則由法院定期拍賣。
問3.又如果可以拍賣.法院是否會通知我方?
法院之拍賣,會訂定拍賣期日,並公告在法院網站或執行處公佈欄.
4.與對方達成協議(立即交付款項)可以馬上把保管物品拿走嗎?
若貴公司之車輛已被查封,則請債權人馬上具狀給法院表明:"債權人已獲清償,故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一切聲請,且雙方同意變更保管地點至某處(債務人想要的地點)",遞狀後再移車,或是請債權人寫好狀子會同公司人員開車一起去遞狀,以免有擅自移車違反查封效力之嫌。車上封條,則須等到法院寄來一份"撤銷命令"後,再除去,建議不要任意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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